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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决算说明

时间:2019-09-06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友好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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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决算说明
一、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检察院部门职能:
(1)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上甘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向上甘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和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甘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甘岭区委和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上甘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根据高检、省、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及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从事各项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6)对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裁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规划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复合工作。
(9)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0 )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            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管理办法。
(11)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领导本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3)负责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4)负责其他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机构设置
     我院内设8个职能部门科(局、室),包括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        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
3、人员构成
     截止至2018年底,我院政法专项编制数为18人,在职人员21人,退休人员8人(因反贪反渎局转隶,向当地监察委划      转6个编制,目前超编3人)。林业局编制11人。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放在首位,以创建“平安上甘岭”作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批捕、    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年初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件1人,经审查,批捕1人;公诉    部门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件23人,其中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7件2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    9件22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1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1件15人。监察委调查职务犯罪案      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件2人。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向法院发检察建议1份。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7件7    人,法院全部采纳。开展法制进校园巡讲及赠书活动1次。
   积极拓展监督手段和形式,依托检察联络室、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充分发挥沟通、联络作用,牢牢把握群众关注的      热点问题,以点带面,全面延伸监督触角。截至11月25日,民行部门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均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为国家挽回林地损失307.85亩。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018年省财政年初预算收入397.8万元。2018年省财政预算实际支出为375.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86.17万元,公    用经费33.99万元,项目经费55.22万元。
   2017年无结转。(2017年为报账制,由当地林业局拨款)
三、“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国有资产占用情况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其中:
     (1)“三公”经费支出说明。“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20万元,本年决算数为19.34      万元,其他无。
     (2)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99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
     (3)政府采购支出说明。本部门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44万元、政府采     购工程支出9.9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7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     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5)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2018年10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和省级专项支出无。
     (6)专业名词解释。
一、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          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          费用。
二、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          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          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          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          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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